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规范本院干警及家属从业行为,加强对审判权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制度上确保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干警不得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禁止以下行为:
(一)经商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七)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
(八)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
(九)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
(十)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
(十一)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十二)法官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十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
第三条 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利用干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干警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禁止以下行为:
(一)在干警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二)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担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三)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从事与法院业务相关的评估、鉴定、拍卖等有偿中介活动;
(四)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经营借贷公司、金融担保公司或者从事资产融资、企业重组等营利性活动,可能影响审判、执行活动;
(五)其他可能影响干警公正执行公务的营利性活动。
第四条 干警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弄虚作假变相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第五条 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确因生活困难、无固定收入、没有经济来源等原因,在不违反“不得利用政法干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政法干警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规定前提下,可以从事经商办企业或开办个体经营的行为,但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备手续;对于经营活动有变更的情况,干警要及时向政治部报备。
第六条 严格干警入职审核把关和岗位任职、岗位调整把关,将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作为岗位审核重要标准,对于有上述行为,且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整改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条 强化干警日常监督,将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标准,纳入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干警,是指全院在职在编干警,工勤人员参照执行;聘用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上述行为的要及时向政治部报备。
第九条 如发现本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贝博体育全站app官网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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