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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贝博体育全站app官网执行信访案件流程管理规定

    2018-06-01  贝博体育全站app官网 作者: 阅读数:97017 【字体:  【打印】 【关闭】


    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执行信访案件办理工作,提高执行监督质效,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信访坚持有访必接、有案必立、有立必查、查案必结的工作要求。

    第二条 本院设立执行事务中心,配备专人负责接访、处访工作。

    第三条 执行信访案件由执行事务中心统一登记审查,建立台账。

    第四条 执行信访案件应坚持全面审查原则。主要审查执行程序是否合法,执行措施是否及时、正确,执行行为是否规范,执行款、物交付手续是否清楚、及时。

    第五条 执行信访案件办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在三个月办理期限内,信访人员重复上访的,不再登记或转办。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六条 登记与受理

    (一)登记。执行事务中心对执行信访人的来访、来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应及时登记,实行一事一档。登记事项包括:来访时间、信访人身份信息及联系电话、信访人与执行案件的关系、信访人的诉求、接访人拟办意见等。

    (二)受理。信访人提出以下事由的,应当受理:

    1.执行人员具有法定回避情形不依法回避的;

    2.执行人员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拖延执行、不予执行、久执未果或应当采取执行措施未及时采取的;

    3.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4.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超标的查封、冻结、扣押、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超期限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财产或无法律依据解除已被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财产的;

    5.错误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或者应当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而不变更、追加的;

    6.执行人员违法执行第三人财产或应当执行第三人财产而不予执行的;

    7.执行人员拖延发放执行款或其他财产的;

    8.违反法律规定对案件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

    9.不执行或拖延执行上级法院关于执行事项的通知、裁定、决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的;

    10.其他属于涉执信访的事项。

    (三)办理同级或上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其他机关交办的执行信访案件。

    (四)办理上级法院交办的执行信访案件。

    第七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执行事务中心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交办案件,执行事务中心自收到交办事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出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经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在初次接访中能够及时化解的信访事项,可以不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第八条 信访人的信访事项不符合执行信访案件受理条件的,区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以下信访事项,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1.与执行事项无利害关系的人提出的信访诉求;

    2.无证据证明执行活动违法、执行不力、执行不公,或信访人信访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

    3.不属人民法院管辖或不属本院管辖的;

    4.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二)执行“信访分离”制度。信访人的诉求属于审判程序、国家赔偿程序处理范畴,应告知通过相应程序寻求救济;信访人请求纠正执行错误的,如符合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之诉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提起相应诉讼。

    (三)对执行不到位的信访案件,要通过约谈执行信访人、查阅执行卷宗、听取案件主办人介绍情况、开展社会调查、召开听证会等工作,对案件进行认真甄别。属于穷尽执行措施后确无财产可执行的案件,在取得涉执信访人认可后,依照《民诉法》规定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属于执行不作为、怠于执行的,责令在指定期限内结案。

    (四)信访人反映执行中违反法定程序,乱作为的信访案件,责令限期纠正。对客观上已不可逆转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移交审管部门评查。

    (五)信访人反映执行人员工作作风、违法违纪等问题的检举、揭发、控告,转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六)对因立案、审理阶段的原因造成执行不能的信访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七)信访人信访事项非涉执事项,做好释法明理工作,需转相关部门办理的应及时转交。

    第九条 执行事务中心建立信访日常接访制度,办理初信初访,对信访人反映正在执行中的信访事项,由信访人员与执行法官联系后确定接访时间进行解答。

    第十条 本院建立联合接访和院、局长接访制度。

    第十一条 执行信访案件结案方式分实体结案、息诉罢访结案、和解结案和强制终结结案。

    第十二条 执行信访案件结案应当具备案件终结报告、息诉罢访保证、和解笔录和结案相关手续等案件材料。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拟报请强制终结。

    (一)对穷尽执行措施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通过走访调查或听证认定后,经多次释法明理和思想疏导工作,涉执信访人仍继续申诉信访的。

    (二)对执行程序违法、执行中的乱作为已经无法纠正的涉执信访案件,已告知救济途径或已采用司法救助等方式妥善解决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涉执信访人仍继续申诉信访的。

    (三)对于已经做到“四到位”(法律问题解决到位、过错责任追究到位、解释疏导教育到位、实际困难帮扶到位)和“三不欠”(不欠法律账、经济账、感情账),涉执信访人仍继续申诉信访的。

    (四)对于上级法院已经作出终结结论,涉执信访人仍继续申诉信访的。

    第十四条 执行局负责涉执信访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对涉执信访处理情况定期进行通报,适时组织检查。

    涉执信访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提出改进意见: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执行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执行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执行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执行信访事项时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落实涉执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监督的情形。

    第十五条 涉执信访工作情况列入执行工作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本院执行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一八年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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