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秀国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妙兰日用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申请执行人俞秀国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依法作出(2017)皖1525执799号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安徽省妙兰日用品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因被执行人安徽省妙兰日用品有限公司的系列执行案件涉及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追偿权等法律关系,申请执行人众多且分散,故本院通过在本院法院网站上公布和在安徽省妙兰日用品有限公司厂内现场张贴的方式公告送达上述《决定书》内容。
附:《决定书》。
注:此公告张贴在安徽省妙兰日用品有限公司的厂内,并在安徽省贝博体育全站app官网网站上登载(网址:www. )。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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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
(2017)皖1525执799号
申请人:俞秀国,男,汉族,1969年4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高桥湾村大塘冲组34,身份证号码342427196904144453。
被申请人:安徽省妙兰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5942621468。
法定代表人:周国训,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秀国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妙兰日用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省妙兰日用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被执行人安徽省妙兰日用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申请执行人俞秀国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安徽省妙兰日用品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受移送法院一并处理。
二○一八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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