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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纠纷缺席审理的思考

    2017-07-27  贝博体育全站app官网 作者:张传治 阅读数:112409 【字体:  【打印】 【关闭】

    民间借贷纠纷缺席审理的思考

    ——以基层法院司法实践为视角

    论文提要:

    我国的民间借贷历史悠久,最早可以追溯到3000多年前,民间借贷对缓解民营中小企业资金短缺,满足其资金融通需求,促进中小企业成长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个人将部分闲散资金出借获得高于银行利息本来无可厚非,但是由于借贷手续不规范,借贷形式难以判断、高利贷利滚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造成借贷市场秩序的混乱,大量纠纷涌入法院。债务人逃避债务,法院缺席审判,在适用法律上难度加大;一些当事人滥用诉权,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牟取不正当利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且争议较大的问题层出不穷,这些新形态、新特点给司法审判带来了巨大的困扰和考验,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资本市场势在必行。笔者结合贝博体育官网近三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对司法实践中面对的困难进行分析归纳,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对策。(全文共6655字,包括注释)

    主要创新观点:

    在完善送达方式方面:与三大通讯运营商合作,每月向法院所在县(区)公民推送关于诉讼程序、常用法律条文、诉讼风险等短信;在实践中尽量少使用传统的登报公告的方式,因以张贴公告为主要形式,扩大张贴范围;在省主流媒体、电视台轮流滚动播放公告案件的相关信息,在新闻网页、手机客户端上分栏刊登公告案件,扩大受众范围;在适用电子送达时,建议取消“需经当事人同意”,建立专门的电子送达平台;全面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定期将人口流动情况反馈给其户籍地的公安机关。

    在事实认定方面:对于仅有借条而无交付凭证的小额借款诉讼标的案件,必要时依职权调取民政、公安、银行等单位被告留存的笔迹、身份信息、指纹以作比对,甚至要求原告申请对笔迹、指纹的鉴定,来核实借条真伪;建立覆盖全国范围的法院诉讼、执行案件信息查控系统,查询原被告的涉案情况;完善恶意诉讼的制裁机制,对涉及恶意诉讼的公民、企业设立专门网站进行公示,赋予因恶意诉讼的被害人以撤销权及损害赔偿权;畅通申诉、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渠道。

    以下正文:

    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培根[①]

    一、引言

    我国古代的民间借贷源于农民之间因生产生活需要短暂性、临时性的借贷,多以实务和小额货币为主。而近代的民间借贷根植于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助推下迅速发展繁荣的产物。民间借贷以其简便性、灵活性、门槛低等优势成为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但其伴随着高利率、高风险也引发了许多法律纠纷。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已成为继婚姻家庭纠纷后第二大民事诉讼类型,纠纷数量常年居高不下,而送达难导致缺席审判率高;法律关系混乱、借贷形式多样化导致事实认定困难,法院审理难度加大;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防不胜防,这正是基层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中面临的重重疑难。

    二、基层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之现状透析

    表:贝博体育官网近三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裁判文书样本分析


    全年受理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数量

    全年受理审结民事案件数量

    民间借贷纠纷占全年民事案件比例

    拒不出庭应诉案件数量[②]

    公告送达案件数量

    缺席审判率

    2014年度

    201件

    1309件

    15.4%

    36件

    29件

    32.3%

    2015年度

    185件

    1500件

    12.3%

    32件

    25件

    30.8%

    2016年度

    167件

    1623件

    10.3%

    16件

    19件

    20.9%

    从贝博体育官网近三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审结情况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一) 案件数量居高不下

    从表中可以看出,2014至2017年度贝博体育官网受理审结民间借贷纠纷占全年各类民事案件比例分别达到15.4%、12.3%、10.3%,案件数量多年居高不下。究其原因,出借人基于高额利息不惜冒险借款给借款人,而借款人基于经营、生活需要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数倍的利息向出借人借款,最终无力偿还,逃避债务或者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仍违背诚信骗取出借人借款;民间借款本身具有的借款形式随意化,担保不规范化等缺陷亦促使借款人有漏可钻,以诉讼方式减轻自己的偿还负担。

    (二)缺席审判率高

    从表中可以看到,贝博体育官网近三年民间借贷纠纷缺席审判率极高,诚然,该数据还不含因原告无法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而裁定驳回起诉或自行撤诉的大量案件,这也是全国绝大多数基层人民法院面临的相同窘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致使答辩、质证不充分,原告可能隐瞒被告已归还部分借款和利息的事实,借贷中涉及高利贷、赌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恶意诉讼等原因导致事实认定困难,法官依据生活经验或审判经验很难查清事实,更甚至判决依据的法律事实与实际客观事实相差极大,徒增了诉讼风险。同时,如果在执行阶段发现判决有误,被告只能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或申诉等方式维权,一方面剥夺了被告的诉权,另一方面不可避免的增加了法院执行局或人民检察院的负担,此案也会被认定为错案,影响承办法官的绩效考核。

    (三)直接送达率低,多采用留置、公告送达

    基层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尤其是被告或其近亲属拒不接收法院诉讼材料的比比皆是,法院无奈只能留置送达,并拍照作证,留置送达案件所占比例高达70%以上。对于一些当事人外出务工或逃避债务无法取得联系的,法院会依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要求村(居)委会出具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以此作为公告送达的依据。但是当前的公告送达方式不尽合理,效果不尽如人意,流于形式,无法真正起到告知被告相关诉讼信息的作用。我国民诉法规定公告的两种方式:张贴公告或登报,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当事人为公民的,一般采用登报的形式,而登报期通常为一天,且对于被告的身份信息描述不清,在网络通讯发达的今天,被告也不会每天购买报纸并留意报纸的公告部分,实际效果微乎其微。[③]

    三、基层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现实困境

    (一)被告拒不出庭应诉

    究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其一,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出借人心存侥幸,追逐高额利润,轻视风险防控;借款人片面的认为只要不出庭应诉,法院无法查明事实,就不能判决其承担法律责任。其二,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于熟人之间或经熟人介绍,出借人对借款人的经济情况、偿还能力均不了解,借款人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或躲债、赖债,长年外出不归,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其三,原告仅提供被告的户籍地址,而不是经常居住地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送达,迫不得已采取公告送达。

    (二)送达方式不尽合理

    当前基层法院送达方式适用顺序为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登报公告,笔者认为此顺序有不合理之处,首先送达方式应优先选择直接送达,当直接送达遭遇当事人拒绝时,适用留置送达,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均无法送达时,如果可以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在当事人告知详细具体地址时,通过邮寄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当当事人拒绝提供地址时,可以通过专门的短信平台电子送达,最后慎用公告送达,基层司法实践中,公告送达绝大多数采用登报送达,此方式效率低、效果不明显,应尽量采用张贴公告的方式送达。

    (三)大量流动人口存在

    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促使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而户籍制度改革滞后,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无法查找到被告。

    (四)缺席审理事实难以认定

    民间借贷在活跃市场经济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是纠纷数量的与日俱增,由于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的事实认定仍有欠缺与不足,现实中又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审判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在司法实践中,诉讼标的动辄百万、千万,原告仅凭一张借条或交付凭证诉至法院的案例数不胜数,在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法官尚可以通过充分答辩、质证、辩论及举证责任的分配与转移等法律程序,加之以法官的自由心证来识别事实的真相或更加接近于事实真相,但是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案件的事实如何认定呢?从法律层面上看,法律对缺席审理案件的规定少之又少,案件的事实如何审查认定、证据的真伪及证明力大小如何判断等都只能通过法官的审判、生活经验来决断,无疑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证据未经质辩,仅凭原告的一家之言,就认定案件的事实过于草率,也存在巨大的隐患;从现实层面上看,当下高利贷利滚利、恶意诉讼、以合法形式掩盖赌博、贩毒等非法目的现象屡见不鲜,法官审理此类案件如履薄冰。

    (五)恶意诉讼现象突出

    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诉讼主体、法律关系,捏造事实等手段,提起民事诉讼,以达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诉讼是当事人违背诚信原则滥用诉权的一种体现,其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法律文书的既判力,破坏司法公信力,影响司法权威。恶意诉讼一般很隐蔽,不易察觉,其往往是单方行为,侵害诉讼相对方的合法利益,由于其程序合法,被告往往不出庭应诉或原被告双方很容易达成调解协议,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无所适从,极易采纳原告的诉请,作出错误的裁判。民间借贷是恶意诉讼易发多发领域,近年来,由赌债、高利贷引发的暴力催债、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现象时常见诸于新闻媒体,引人深思,应当予以重视。民间借贷恶意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夫或妻一方与第三方恶意串通,虚构债务,骗取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企业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企业负责人与第三人虚构债务,使其参与分配;原告伪造债务凭证,虚假诉讼;债权人对已经清偿的债务重复起诉等。还有些当事人故意不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迫使法院公告送达,庭审中隐瞒赌债、高利贷或被告已偿还部分借款的事实,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民间借贷案件缺席审理的实务应对及规范建议

    (一)多角度、多方式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缺席审理的重要原因在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因此应加强巡回审判、法治课堂、志愿者普法活动、模拟法庭、送法下乡等多形式的普法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守法意识及风险意识;在公共场所,人流量较大地方如超市、广场、汽车站等地张贴常用的法律知识报,做到图文并茂,易于理解;与三大通讯运营商合作,每月向法院所在县(区)公民推送关于诉讼程序、常用法律条文、诉讼风险等短信,循序渐进的提升公民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诚信意识。

    (二)创新送达方式

    传统的登报公告的方式弊端明显,在实践中应尽量少使用,因以张贴公告为主要形式,张贴公告时,应在受送达人住所地、村(居)委会、法院公告栏等多处张贴,扩大张贴范围,以便送送达人邻里、朋友等知情人告知其参加诉讼[④]。公告内容尽量详细载明拒不出庭应诉的诉讼风险及告知其可通过协商调解、分期偿还等多种方式解决纠纷。对于当事人在其居住地且不到庭难以查明事实真相的,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拘传。在省主流媒体、电视台轮流滚动播放公告案件的相关信息,在新闻网页、手机客户端上分栏刊登公告案件,扩大受众范围,使得送达人无处遁形。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探索“午间送达”、“夜间送达”“节假日送达”。

    (三)注重电子送达方式的适用

    虽然民事诉讼法将电子送达纳入正式的送达方式,但是这种便捷、方便、低碳的新型送达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地位略显尴尬,其适用率不高,因为电子送达需经受送达人同意,这无疑造成操作困难,当事人厌诉、逃避债务,试问怎么会同意电子方式接收送达材料?

    在适用电子送达时,建议取消“需经当事人同意”,因为送达的初衷是给予当事人以知情权,在手机号码实名制的当下,应加强与三大运营商的合作,建立专门的电子送达平台,在短信或电子邮件中列明需要告知的诉讼信息、诉讼的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在电子送达仍没有广泛应用的今天,可以尽量穷尽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后,尝试电子送达方式。

    (四)全面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

    民间借贷案件被告下落不明的重要原因在于大量流动人口的存在,所以应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步伐,全面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定期将人口流动情况反馈给其户籍地的公安机关,以便法院能够及时掌握和知晓被告的行踪。

    (五)补强证据形成有效证据链

    缺席审理中,缺少了一方当事人的质辩,举证责任亦不能有效转移,法官不能通过将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合理的分配及充分的质证过程来查清事实,而只能充分听取原告的陈述并严格审查证据的证明力,依据法官本身的审判经验和逻辑思维综合考量当地习惯、政策等因素来作出裁判。对于原告仅提供一张借条或交付凭证的民间借贷案件,法官不能仅凭孤证即轻易认定案件的事实,对于仅有借条而无交付凭证的小额诉讼标的借款案件,必要时依职权调取民政、公安、银行等单位被告留存的笔迹、身份信息、指纹以作比对,甚至要求原告申请对笔迹、指纹的鉴定,来核实借条真伪;明确大额诉讼标借款的具体标准,对大额借款仅有借条不足以证明交付的事实的(可能是基于另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债务),需要原告补强证据,就款项交付情况进一步举证,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达到使法官确信的程度;对于仅有交付凭证的案件,原告仍需举证借款的事实,不限于书证,短信、聊天记录等能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证据都具有证明力,也是对事实的一种佐证。法官应对证据的证明力、完整性、关联性等综合考量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对于举证存在瑕疵的,应对当事人作出合理解释,劝说其撤诉或中止审理。

    (六)建立覆盖全国范围的法院诉讼、执行案件信息查控系统

    在民间借贷缺席审理的情况下,法官应秉承审慎的态度办理案件,法官对于存在合理怀疑的恶意诉讼案件,应在庭前告知原告恶意诉讼的法律后果及当地因恶意诉讼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典型案例,起到警示威慑的作用[⑤]。通过覆盖全国范围的法院诉讼、执行案件信息查控系统查询原被告的涉案情况,仔细查询原被告是否是多起案件中的债务人、原被告是否在一定期间内反复涉诉、是否是多起案件的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企业是否进入破产程序或面临破产,询问原被告有无亲属或特殊的身份关系等[⑥]。在庭审中,通过法庭询问,严格审查原告债务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用途、给付方式、利息、原告的经济能力、当地的交易习惯等等,综合判断借贷是否真实发生。

    恶意诉讼频发的根本原因是我国的征信机制尚不健全,一些人受利益驱使违背诚信,因此应完善恶意诉讼的制裁机制,对涉及恶意诉讼的公民、企业设立专门网站进行公示并设置相应的信用惩戒措施;赋予因恶意诉讼的被害人以撤销权及损害赔偿权,被害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裁判结果或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让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目前恶意诉讼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惩戒措施是可以驳回起诉、罚款、拘留等,但对于严重扰乱司法秩序,破坏司法形象的当事人,则可以考虑在虚假诉讼后将恶意诉讼纳入刑法惩罚的范围。

    (七) 畅通申诉、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渠道

    随着大量民间借贷案件涌入法院,不服人民法院裁判结果而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民间借贷案件也逐渐增多,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科应畅通申诉渠道,强化监督职能,对民间借贷申诉案件进行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两方面的审查,着重审查借贷关系是否成立、证据的证明力、是否以民间借贷形式掩盖非法的犯罪行为、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等[⑦],切实履行法律监督,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不服法院判决结果,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当事人,在执行阶段申请债务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案庭应快速审查立案,移送流转到执行局,因为执行异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执行人员对执行异议案件进行执行审查听证,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争议的内容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详细听取意见后做出公正裁决,对受害人进行救济。

    五、结语

    诚然,我国的民间借贷相关立法还不健全,案件送达、缺席审理的事实认定、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仍是当前基层司法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难题。但是没有一部法律生来完美,都要经过试错的过程,我们不能被动的等待立法的突破,而要积极的在实践中进行探索。建立统一的民间借贷的合同范本,规范民间借贷的形式要件;在被告缺席情况下鼓励被告向法庭递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等都应作为破解难题的有益尝试。卢梭曾有一句名言:“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心里”,法官要把公正司法的理念植入每一个案件,公民需将法律的信仰铭记于心间,那么司法正义将离我们不再遥远。


    [①] 培根:《论司法》,《培根论说文集》,第193页。

    [②] 注:被告拒不出庭应诉案件是指被告已收到法院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而缺席庭审,不包括公告送达案件。

    [③] 刘佳:《对被告下落不明的民间借贷案件问题的浅思》,载依安法院网,法学园地。

    [④] 谢红丹、吴爱智:《完善公告送达制度 促进司法公正高效—宁波市江东法院关于公告送达案件的调研报告》,载《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7期。

    [⑤] 杨静、乔惠全:《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与当事人的证据意识—以浙江民间借贷案件为例》,载《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5年第3期。

    [⑥]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十条法官应当严格审查民间借贷的九种事实。

    [⑦] 孟庆、张栋志:浅谈民行检察工作中民间借贷申诉案件的审查重点》,载《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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