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贝博体育全站app官网(2012)霍刑初字第00090号。
二审判决书: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六刑终字第00184号。
2、案由:重大责任事故。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六安市金安区人,住六安市金安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4月11日被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霍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霍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学远,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贝博体育全站app官网。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立柱;审判员:赵前利;人民陪审员:许传江。
二审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庆平;审判员:陈家利、陈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1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
2010年12月20日,江西东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包霍山县但家庙镇土地整理项目IV标段土地整理工程,并雇用邵立军的挖掘机施工作业。2011年2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受邵立军雇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驾驶日立ZXXX型挖掘机,到但家庙镇大团路周家畈路段工地进行施工作业。14时40分,李某某违反挖掘机安全操作规程,挖斗打旋转时,遇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电瓶车经过,挖斗碰撞吴某某的电瓶车,造成吴某某受伤后经医治无效于2012年3月29日死亡的事故。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
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2、被告人属自首,且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应从轻处罚。
2、一审事实和证据
安徽省贝博体育全站app官网经公开审理查明: 2010年12月20日,江西东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霍山县国土资源局签订施工合同,负责实施霍山县但家庙镇土地整理项目IV标段工程,并雇用邵立军的挖掘机施工作业。2011年2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受邵立军雇用,驾驶日立ZXXX型挖掘机,到但家庙镇大团路周家畈路段工地进行施工作业。14时40分,被告人李某某在施工作业时,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在明知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且无人指挥的情况下施工作业,致使挖掘机挖斗旋转时碰撞驾驶电瓶车路过的被害人吴某某,造成吴某某受伤后经医治无效于2012年3月29日死亡的事故。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及时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害人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已另案起诉,被告人的近亲属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谅解协议,被告人亲属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四万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汪家松、邵立军、梁修林的证言,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尸检报告等鉴定意见,被告人李某某的人口信息及到案经过、谅解协议书,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书等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3、一审判决理由
安徽省贝博体育全站app官网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分析认为:
被告人李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及时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属自首,且被告人的近亲属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谅解协议,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所提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4、一审定案结论
安徽省贝博体育全站app官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李某某的上诉理由是:1、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2、上诉人属过失犯罪,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判处实刑不当,请求二审依法纠正。
2、二审事实和证据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3、二审判案理由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李某某在驾驶挖掘机对土地平整施工过程中,因违反业务规则、安全法规,既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无现场指挥人员,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法惩处。对上诉人李某某辩护人提出原判定性问题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上诉人李某某系自首,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综合考虑其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可在原判量刑基础上予以从轻处罚,对上诉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量刑过重”的意见予以采纳。
4、二审定案结论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贝博体育全站app官网(2012)霍刑初字第00090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李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四)解说
关于本案的定性:侦查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向公诉机关移送起诉,公诉机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有人认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笔者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首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都是过失犯罪,但二者成立的时间条件和空间范围有很大的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原则上只能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内,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道路”扩展为“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本案中,平整土地的场所显然不属“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而是正在进行中的土地平整施工工地。李某从事的行为也并非交通运输活动,而是在施工现场进行“生产、作业”的行为;交通肇事罪具有危害交通公共安全的本质属性,本案中李某在施工工地驾车,不具有危害交通公共安全的可能性,故李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次,被告人的行为也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和,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过失犯罪:如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决水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也往往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这在实质上也是过失致人死亡,但由于它是行为人的具体的过失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过失渎职行为引起的,刑法分则已将这些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并且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而且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这些犯罪构成的选择性条件之一,是这些犯罪构成的有机组成部分,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理,不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此,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在对过失犯罪表述之后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这一规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普通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故不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修正案(六)》第一条对1997年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了重大修改,一是取消了原有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空间范围限制,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不再成为认定成立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前提条件,因而不仅上述单位的职工,而且只要是从事正常的生产、作业的人员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使得本罪的主体范围扩大。二是区分了生产、作业中普通生产和担负领导、指挥职责的管理人员之间的不同责任,并使用两款分别加以规定,加重了对构成本罪生产、作业中管理人员的处罚。修正前管理人员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修正后管理人员构成本罪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三是与修正前相比,法条对犯罪客观方面的描述更加概括,修正前的“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直接被“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所取代,呈现出从简单罪状向空白罪状变更的趋势,也使得本法条调控范围扩张。从修正后的本法条规定来看,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成立需要首先认定生产、作业中从业人员或相关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管理中的义务和职责,而这些义务和职责必须参照刑法以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加以确定,因而存在着适用本条认定犯罪时,涉及其他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其他过失犯罪相似之处在于:主观上都是出于过失,客观上都侵害了社会的公共安全,区别在于:前者是特殊主体,即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和对生产、作业有领导、指挥职责的管理人员,后者是一般主体;前者主要违反了生产、作业中的规章制度下的注意义务,后者违反的是日常生活中的一般规则所赋予的注意义务。本案中,被告人违法挖掘机行驶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故其行为应定性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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